稅務資訊

稅率

課稅基於來自香港或在香港產生的利潤。

有限公司 16.5%
獨資公司/合夥關係 15%

利得稅兩級制

自2018/19課稅年度起,在利得稅兩級制下,法團及非法團業務(主要是合夥及獨資經營業務)首二百萬元應評稅利潤的利得稅率將分別降至8.25%(稅務條例附表8所指明稅率的一半)及7.5%(標準稅率的一半)。法團及非法團業務其後超過二百萬元的應評稅利潤則分別繼續按16.5%及標準稅率15%徵稅。

折舊津貼

計算機軟硬件( 100%)
廠房和機械( 10% – 30% )

範例:

類別 最初 每年
空調
廠房/電梯
60% 10%
家具和
固定物品
60% 20%
車輛 60% 30%

租賃物改建

如果改建項目是可以移動的, 可視為家具和固定物品, 否則按建築物的一部分計算, 只能享受重建津貼。但也有例外情況, 詳細情況請與我們聯絡詢問。

例子: 用於建設費用的重建津貼

類別 最初 每年
工業 20% 4%
商業 4%

其他課稅:

增值稅: 不予課稅
分紅: 不予課稅
特許權: 如果特許接納人是無關聯的非香港常住居民:

i)獨資公司/合夥關係 ~ 4.5%, 否則 ~ 15%

ii)有限公司 ~ 4.95%, 否則 ~ 16.5%

稅務虧損 稅務虧損可以無限制地跨年分攤, 但不適用於為了稅務虧損之目的而改變控股關係的情形。

對於諸如個人或合夥關係等非公司類業主, 統一的物業稅按其80%實際租賃收入之15%計算。公司類業主則按利得稅課稅, 利潤為租賃收入減去費用所得, 故公司類業主不適用於物業稅。

薪俸稅基於所有來自或在香港公司工作和受顧於香港公司所獲得的收入。

稅率表、免稅額及扣除

(1) 計算稅款

應繳稅款是以你的應課稅入息實額按累進稅率計算;
或以人息淨額(未有扣除免稅額)按標準稅率計算,兩者取較低的稅款額徵收。
應繳稅款可獲進一步扣除稅款寬減, 但不超過寬減上限。

應課稅人息實額 = 入息 –  扣除總額  –  免稅總額

課稅年度 2017/18 2018/19及其後#
應課稅入息實額 稅率 稅款 應課稅入息實額 稅率   稅款
$ $ $ $
最初的 45,000 2% 900 50,000 2% 1,000
其次的 45,000 7% 3,150 50.000 6% 3,000
90,000 4,050 100,000 4,000
其次的 45,000 12% 5,400 50.000 10% 5,000
135,000 9,450 150,000 9,000
其次的 50,000 14% 7,000
200,000 16,000
餘額 17% 17%
標準稅率 15% 15%

稅款寬減

課稅年度 寬減稅款的百分比 每宗個案寬減上限 適用的稅種類別
(元)
2017/18 75% 30,000 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
2018/19及2019/20 100% 20,000 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
 

2020/21

100% 10,000 利得稅、薪俸稅及個人入息課稅

(2)  免稅額

課稅年度 2018/19
2017/18 及其後#
$ $
基本免稅額 132,000 132,000
已婚人士免稅額 264,000 264,000
子女免稅額(第一名至九名子女) (每名計算) 100,000 120,000
(在每名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子女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 100,000 120,000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每名計算) 37,500 37,500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免稅額 (每名計算)
     年齡為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46,000 50,000
     年齡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3,000 25,000
供養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年齡為60歲或以上,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46,000 50,000
      年齡為55歲或以上 , 但未滿60歲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3,000 25,000
單親免稅額 132,000 132,000
傷殘人士免稅額 75,000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每名計算) 75,000 75,000

(3)  扣除-最高限額

課稅年度 2018/19
2017/18 及其後#
$ $
個人進修開支 100,000 100,000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92,000 100,000
居所貸款利息 100,000 100,000
向認可退休計畫支付的強制性供款 18,000 18,000
認可慈善捐款[(人息-可扣除支出-折舊免稅額)x百分率] 35% 35%

 

#直至被取代為止

印花稅收費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買賣或轉讓

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第1標準第2部稅率相當於2016年11月5日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

第1標準第1部稅率 (適用於在2016年11月5日或之後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稅率劃一為物業售價或價值〔以較高者為準〕的15%

下列為第1標準第2部稅率 (適用於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及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就取得非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以較高者為準)

第1標準 第2部稅率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5%

$2,000,000

$2,176,470

$30,0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20%

$2,176,470

$3,000,000

3%

$3,000,000

$3,290,330

$90,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20%

$3,290,330

$4,000,000

4.5%

$4,000,000

$4,428,580

$18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20%

$4,428,580

$6,000,000

6%

$6,000,000

$6,720,000

$36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20%

$6,720,000

$20,000,000

7.5%

$20,000,000

$21,739,130

$1,50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20%

$21,739,130

8.5%

 

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轉讓香港不動產的印花稅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以較高者為準)

第2標準稅率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00

$2,000,000

$2,351,760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2,351,760

$3,000,000

1.5%

$3,000,000

$3,290,320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3,290,320

$4,000,000

2.25%

$4,000,000

$4,428,570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4,428,570

$6,000,000

3%

$6,000,000

$6,720,000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6,720,000

$20,000,000

3.75%

$20,000,000

$21,739,120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21,739,120

4.25%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

「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 , 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持有期

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 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物業

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物業

6個月或以內

15%

2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或以內

10%

15%

超過12個月但在24個月或以內

5%

10%

超過24個月但在36個月或以內

10%

 

由2012年10月27日起,除非獲豁免,「買家印花稅」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簽立的住宅物業買賣協議及售賣轉易契。「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坐落香港的不動產租約

就租約來說,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年期

收費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註1)

超逾

不超逾

1年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註1)

1年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註1)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註1)
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代價的4.2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不動產般繳付相同的印花稅
複本及對應本 每份5元

 

注1:將年租 / 平均年租 / 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香港證券的轉讓

由2001年9月1日起,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須課繳印花稅,收費按代價款額或價值計算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文件性質

收費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5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2%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