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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區稅務更新 —— 中國與香港

DFK International 世界年會 —— 加拿大溫哥華,2026 年 7 月

主講:黃玉儀,業務發展總監,JCK & Associates(中國香港)

香港

利得稅(兩級制)

若您在香港擁有或控制多間法團,關連集團之內只有 1 間公司可享用 8.25% 的較低稅階。

應評稅利潤 稅率
首港幣2,000,000元(約美元255,000元) 8.25%
超過港幣2,000,000元的部分 16.5%

薪俸稅

累進稅率

應課稅入息淨額 稅率 薪俸稅

港幣50,000元(約美元6,410元)

2%

港幣1,000元

其次

港幣50,000元(約美元6,410元)

6%

港幣3,000元

其次

港幣50,000元(約美元6,410元)

10%

港幣5,000元

其次

港幣50,000元(約美元6,410元)

14%

港幣7,000元

港幣200,000元(約美元25,640元)

港幣16,000元(美元2,050元)

約8%

餘額 17%

 

標準稅率

由2024/2025課稅年度起

稅率

兩級制標準稅率 – 淨入息首500萬港元

15%

餘額

16%

物業稅

就位於香港的土地及樓宇,向收取租金收入的擁有人徵收,按應評稅淨值以 15% 標準稅率計算〔(租金總額 − 差餉 − 不能追回的租金)× 80%〕。

香港的稅務優勢

香港憑藉多項關鍵豁免,在國際間維持優越的稅務地位:

  • 不設增值稅(VAT)
  • 不設銷售稅
  • 不設資本增值稅
  • 不設預扣稅(特許權使用費除外 —— 4.95%)
  • 不設遺產稅/贈與稅

香港 —— 基金、家族辦公室及附帶權益的稅務優惠制度

(1)時間表及生效日期

舊規定(此前): 不適用

新規定(此後): 條例草案於 2026 年 6 月 24 日提交立法會首讀,但追溯至 2025/2026 課稅年度起適用

(2)「基金」的定義

舊規定(此前): 嚴格的多投資者規定。單一投資者架構(「單一投資者基金」)須全數課稅。

新規定(此後): 現已容許「單一投資者基金」(0% 稅率)。明確涵蓋退休金基金及主權財富基金。

(3)合資格投資項目

舊規定(此前): 只有一般股票、債券及基金方可享 0% 稅率。

新規定(此後): 擴展至涵蓋加密貨幣(數字資產)、私人貸款、境外房地產及貴金屬。

(4)利息的附帶收入上限

舊規定(此前): 利息收入設有嚴格的 5% 上限。一旦超過 5%,全部利息即須全數課稅。

新規定(此後): 取消 5% 上限。持有資產所得的全部利息收入 100% 獲豁免徵稅。

(5)資產門檻的計算方式

舊規定(此前): 須達 2.4 億港元的資產淨值(NAV)。所有債務一律扣除,令資產基數縮減。

新規定(此後): 改以管理資產規模(AUM)計算。家族貸款不予扣除(外部銀行貸款仍須扣除)。

(6)合資業務的家族特殊目的實體

舊規定(此前): 稅務豁免與持股比例掛鈎。家族持有 50% 權益,即只有 50% 利潤獲豁免。

新規定(此後): 只要家族保留管理控制權,不論持股比例,整個實體均可享 100% 全面稅務寬免。

(7)附帶權益的薪俸稅寬免

舊規定(此前): 稅務優惠範圍狹窄,主要針對一般私募股權架構。

新規定(此後): 將表現花紅的稅務優惠擴展至各類獲豁免徵稅的基金。須在香港實際執行工作並備有書面條款。

中國 —— 增值稅框架

[table]

標準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

  • 13%:製造業、標準貨物的銷售/進口、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
  • 9%:交通運輸、建築、不動產銷售/租賃、土地使用權
  • 6%: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 0%:貨物出口及符合資格的跨境服務

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稅率為 1%,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中國 —— 新增值稅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1)應稅交易的發生地

舊規定(此前): 就服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的判定準則含糊

新規定(此後): 採用消費地原則;於境內消費即須課稅

(2)小規模納稅人超過起徵點

舊規定(此前): 於申報期結束後 15 日內登記

新規定(此後): 自超過起徵點的當期首日起生效

(3)混合銷售

舊規定(此前): 只容許一項結合貨物與服務的交易。結合不同稅率的項目構成兼營行為;若未分別核算,則按最高稅率計徵

新規定(此後): 適用範圍擴大,凡涉及多種稅率並具主次關係的交易均視為混合銷售。整項交易按主營活動的稅率計徵,不再區分貨物與服務。

(4)進項稅額抵扣

舊規定(此前): 餐飲、居民日常服務及娛樂服務不得抵扣

新規定(此後): 僅直接用於消費者不得抵扣。

(5)稅目分類

舊規定(此前): 5 個類別: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新規定(此後): 4 個類別:勞務併入服務。

(6)長期資產抵扣

舊規定(此前): 混合用途資產可全額抵扣

新規定(此後): 超過人民幣 500 萬元的資產須逐年調整及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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