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太區稅務更新 —— 中國與香港
DFK International 世界年會 —— 加拿大溫哥華,2026 年 7 月
主講:黃玉儀,業務發展總監,JCK & Associates(中國香港)

香港
利得稅(兩級制)
若您在香港擁有或控制多間法團,關連集團之內只有 1 間公司可享用 8.25% 的較低稅階。
| 應評稅利潤 | 稅率 |
| 首港幣2,000,000元(約美元255,000元) | 8.25% |
| 超過港幣2,000,000元的部分 | 16.5% |
薪俸稅
累進稅率
| 應課稅入息淨額 | 稅率 | 薪俸稅 | |
|---|---|---|---|
| 首 |
港幣50,000元(約美元6,410元) |
2% |
港幣1,000元 |
| 其次 |
港幣50,000元(約美元6,410元) |
6% |
港幣3,000元 |
| 其次 |
港幣50,000元(約美元6,410元) |
10% |
港幣5,000元 |
| 其次 |
港幣50,000元(約美元6,410元) |
14% |
港幣7,000元 |
|
港幣200,000元(約美元25,640元) |
港幣16,000元(美元2,050元) 約8% |
||
| 餘額 | 17% |
標準稅率
|
由2024/2025課稅年度起 |
稅率 |
|---|---|
|
兩級制標準稅率 – 淨入息首500萬港元 |
15% |
|
餘額 |
16% |
物業稅
就位於香港的土地及樓宇,向收取租金收入的擁有人徵收,按應評稅淨值以 15% 標準稅率計算〔(租金總額 − 差餉 − 不能追回的租金)× 80%〕。
香港的稅務優勢
香港憑藉多項關鍵豁免,在國際間維持優越的稅務地位:
- 不設增值稅(VAT)
- 不設銷售稅
- 不設資本增值稅
- 不設預扣稅(特許權使用費除外 —— 4.95%)
- 不設遺產稅/贈與稅
香港 —— 基金、家族辦公室及附帶權益的稅務優惠制度
(1)時間表及生效日期
舊規定(此前): 不適用
新規定(此後): 條例草案於 2026 年 6 月 24 日提交立法會首讀,但追溯至 2025/2026 課稅年度起適用
(2)「基金」的定義
舊規定(此前): 嚴格的多投資者規定。單一投資者架構(「單一投資者基金」)須全數課稅。
新規定(此後): 現已容許「單一投資者基金」(0% 稅率)。明確涵蓋退休金基金及主權財富基金。
(3)合資格投資項目
舊規定(此前): 只有一般股票、債券及基金方可享 0% 稅率。
新規定(此後): 擴展至涵蓋加密貨幣(數字資產)、私人貸款、境外房地產及貴金屬。
(4)利息的附帶收入上限
舊規定(此前): 利息收入設有嚴格的 5% 上限。一旦超過 5%,全部利息即須全數課稅。
新規定(此後): 取消 5% 上限。持有資產所得的全部利息收入 100% 獲豁免徵稅。
(5)資產門檻的計算方式
舊規定(此前): 須達 2.4 億港元的資產淨值(NAV)。所有債務一律扣除,令資產基數縮減。
新規定(此後): 改以管理資產規模(AUM)計算。家族貸款不予扣除(外部銀行貸款仍須扣除)。
(6)合資業務的家族特殊目的實體
舊規定(此前): 稅務豁免與持股比例掛鈎。家族持有 50% 權益,即只有 50% 利潤獲豁免。
新規定(此後): 只要家族保留管理控制權,不論持股比例,整個實體均可享 100% 全面稅務寬免。
(7)附帶權益的薪俸稅寬免
舊規定(此前): 稅務優惠範圍狹窄,主要針對一般私募股權架構。
新規定(此後): 將表現花紅的稅務優惠擴展至各類獲豁免徵稅的基金。須在香港實際執行工作並備有書面條款。
中國 —— 增值稅框架
[table]
標準增值稅稅率(一般納稅人):
- 13%:製造業、標準貨物的銷售/進口、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
- 9%:交通運輸、建築、不動產銷售/租賃、土地使用權
- 6%: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 0%:貨物出口及符合資格的跨境服務
徵收率(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稅率為 1%,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中國 —— 新增值稅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1)應稅交易的發生地
舊規定(此前): 就服務提供地及使用地的判定準則含糊
新規定(此後): 採用消費地原則;於境內消費即須課稅
(2)小規模納稅人超過起徵點
舊規定(此前): 於申報期結束後 15 日內登記
新規定(此後): 自超過起徵點的當期首日起生效
(3)混合銷售
舊規定(此前): 只容許一項結合貨物與服務的交易。結合不同稅率的項目構成兼營行為;若未分別核算,則按最高稅率計徵
新規定(此後): 適用範圍擴大,凡涉及多種稅率並具主次關係的交易均視為混合銷售。整項交易按主營活動的稅率計徵,不再區分貨物與服務。
(4)進項稅額抵扣
舊規定(此前): 餐飲、居民日常服務及娛樂服務不得抵扣
新規定(此後): 僅直接用於消費者不得抵扣。
(5)稅目分類
舊規定(此前): 5 個類別: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新規定(此後): 4 個類別:勞務併入服務。
(6)長期資產抵扣
舊規定(此前): 混合用途資產可全額抵扣
新規定(此後): 超過人民幣 500 萬元的資產須逐年調整及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