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区税务更新 —— 中国与香港
DFK International 世界年会 —— 加拿大温哥华,2026 年 7 月
主讲:黄玉仪,业务发展总监,JCK & Associates(中国香港)

香港
利得税(两级制)
若您在香港拥有或控制多间法团,关连集团之内只有 1 间公司可享用 8.25% 的较低税阶。
| 应评税利润 | 税率 |
| 首港币2,000,000元(约美元255,000元) | 8.25% |
| 超过港币2,000,000元的部分 | 16.5% |
薪俸税
累进税率
| 应课税入息净额 | 税率 | 薪俸税 | |
|---|---|---|---|
| 首 |
港币50,000元(约美元6,410元) |
2% |
港币1,000元 |
| 其次 |
港币50,000元(约美元6,410元) |
6% |
港币3,000元 |
| 其次 |
港币50,000元(约美元6,410元) |
10% |
港币5,000元 |
| 其次 |
港币50,000元(约美元6,410元) |
14% |
港币7,000元 |
|
港币200,000元(约美元25,640元) |
港币16,000元(美元2,050元) 约8% |
||
| 余额 | 17% |
标准税率
|
由2024/2025课税年度起 |
税率 |
|---|---|
|
两级制标准税率 – 净入息首500万港元 |
15% |
|
余额 |
16% |
物业税
就位于香港的土地及楼宇,向收取租金收入的拥有人征收,按应评税净值以 15% 标准税率计算〔(租金总额 − 差饷 − 不能追回的租金)× 80%〕。
香港的税务优势
香港凭借多项关键豁免,在国际间维持优越的税务地位:
- 不设增值税(VAT)
- 不设销售税
- 不设资本增值税
- 不设预扣税(特许权使用费除外 —— 4.95%)
- 不设遗产税/赠与税
香港 —— 基金、家族办公室及附带权益的税务优惠制度
(1)时间表及生效日期
旧规定(此前): 不适用
新规定(此后): 条例草案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提交立法会首读,但追溯至 2025/2026 课税年度起适用
(2)“基金”的定义
旧规定(此前): 严格的多投资者规定。单一投资者架构(“单一投资者基金”)须全数课税。
新规定(此后): 现已容许“单一投资者基金”(0% 税率)。明确涵盖退休金基金及主权财富基金。
(3)合资格投资项目
旧规定(此前): 只有一般股票、债券及基金方可享 0% 税率。
新规定(此后): 扩展至涵盖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私人贷款、境外房地产及贵金属。
(4)利息的附带收入上限
旧规定(此前): 利息收入设有严格的 5% 上限。一旦超过 5%,全部利息即须全数课税。
新规定(此后): 取消 5% 上限。持有资产所得的全部利息收入 100% 获豁免征税。
(5)资产门槛的计算方式
旧规定(此前): 须达 2.4 亿港元的资产净值(NAV)。所有债务一律扣除,令资产基数缩减。
新规定(此后): 改以管理资产规模(AUM)计算。家族贷款不予扣除(外部银行贷款仍须扣除)。
(6)合资业务的家族特殊目的实体
旧规定(此前): 税务豁免与持股比例挂钩。家族持有 50% 权益,即只有 50% 利润获豁免。
新规定(此后): 只要家族保留管理控制权,不论持股比例,整个实体均可享 100% 全面税务宽免。
(7)附带权益的薪俸税宽免
旧规定(此前): 税务优惠范围狭窄,主要针对一般私募股权架构。
新规定(此后): 将表现花红的税务优惠扩展至各类获豁免征税的基金。须在香港实际执行工作并备有书面条款。
中国 —— 增值税框架
[table]
标准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
- 13%:制造业、标准货物的销售/进口、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 9%: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销售/租赁、土地使用权
- 6%: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0%:货物出口及符合资格的跨境服务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税率为 1%,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 新增值税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1)应税交易的发生地
旧规定(此前): 就服务提供地及使用地的判定准则含糊
新规定(此后): 采用消费地原则;于境内消费即须课税
(2)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起征点
旧规定(此前): 于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登记
新规定(此后): 自超过起征点的当期首日起生效
(3)混合销售
旧规定(此前): 只容许一项结合货物与服务的交易。结合不同税率的项目构成兼营行为;若未分别核算,则按最高税率计征
新规定(此后): 适用范围扩大,凡涉及多种税率并具主次关系的交易均视为混合销售。整项交易按主营活动的税率计征,不再区分货物与服务。
(4)进项税额抵扣
旧规定(此前): 餐饮、居民日常服务及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新规定(此后): 仅直接用于消费者不得抵扣。
(5)税目分类
旧规定(此前): 5 个类别: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新规定(此后): 4 个类别:劳务并入服务。
(6)长期资产抵扣
旧规定(此前): 混合用途资产可全额抵扣
新规定(此后):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资产须逐年调整及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