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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区税务更新 —— 中国与香港

DFK International 世界年会 —— 加拿大温哥华,2026 年 7 月

主讲:黄玉仪,业务发展总监,JCK & Associates(中国香港)

香港

利得税(两级制)

若您在香港拥有或控制多间法团,关连集团之内只有 1 间公司可享用 8.25% 的较低税阶。

应评税利润 税率
首港币2,000,000元(约美元255,000元) 8.25%
超过港币2,000,000元的部分 16.5%

薪俸税

累进税率

应课税入息净额 税率 薪俸税

港币50,000元(约美元6,410元)

2%

港币1,000元

其次

港币50,000元(约美元6,410元)

6%

港币3,000元

其次

港币50,000元(约美元6,410元)

10%

港币5,000元

其次

港币50,000元(约美元6,410元)

14%

港币7,000元

港币200,000元(约美元25,640元)

港币16,000元(美元2,050元)

约8%

余额 17%

 

标准税率

由2024/2025课税年度起

税率

两级制标准税率 – 净入息首500万港元

15%

余额

16%

物业税

就位于香港的土地及楼宇,向收取租金收入的拥有人征收,按应评税净值以 15% 标准税率计算〔(租金总额 − 差饷 − 不能追回的租金)× 80%〕。

香港的税务优势

香港凭借多项关键豁免,在国际间维持优越的税务地位:

  • 不设增值税(VAT)
  • 不设销售税
  • 不设资本增值税
  • 不设预扣税(特许权使用费除外 —— 4.95%)
  • 不设遗产税/赠与税

香港 —— 基金、家族办公室及附带权益的税务优惠制度

(1)时间表及生效日期

旧规定(此前): 不适用

新规定(此后): 条例草案于 2026 年 6 月 24 日提交立法会首读,但追溯至 2025/2026 课税年度起适用

(2)“基金”的定义

旧规定(此前): 严格的多投资者规定。单一投资者架构(“单一投资者基金”)须全数课税。

新规定(此后): 现已容许“单一投资者基金”(0% 税率)。明确涵盖退休金基金及主权财富基金。

(3)合资格投资项目

旧规定(此前): 只有一般股票、债券及基金方可享 0% 税率。

新规定(此后): 扩展至涵盖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私人贷款、境外房地产及贵金属。

(4)利息的附带收入上限

旧规定(此前): 利息收入设有严格的 5% 上限。一旦超过 5%,全部利息即须全数课税。

新规定(此后): 取消 5% 上限。持有资产所得的全部利息收入 100% 获豁免征税。

(5)资产门槛的计算方式

旧规定(此前): 须达 2.4 亿港元的资产净值(NAV)。所有债务一律扣除,令资产基数缩减。

新规定(此后): 改以管理资产规模(AUM)计算。家族贷款不予扣除(外部银行贷款仍须扣除)。

(6)合资业务的家族特殊目的实体

旧规定(此前): 税务豁免与持股比例挂钩。家族持有 50% 权益,即只有 50% 利润获豁免。

新规定(此后): 只要家族保留管理控制权,不论持股比例,整个实体均可享 100% 全面税务宽免。

(7)附带权益的薪俸税宽免

旧规定(此前): 税务优惠范围狭窄,主要针对一般私募股权架构。

新规定(此后): 将表现花红的税务优惠扩展至各类获豁免征税的基金。须在香港实际执行工作并备有书面条款。

中国 —— 增值税框架

[table]

标准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

  • 13%:制造业、标准货物的销售/进口、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 9%:交通运输、建筑、不动产销售/租赁、土地使用权
  • 6%: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0%:货物出口及符合资格的跨境服务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税率为 1%,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 新增值税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1)应税交易的发生地

旧规定(此前): 就服务提供地及使用地的判定准则含糊

新规定(此后): 采用消费地原则;于境内消费即须课税

(2)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起征点

旧规定(此前): 于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登记

新规定(此后): 自超过起征点的当期首日起生效

(3)混合销售

旧规定(此前): 只容许一项结合货物与服务的交易。结合不同税率的项目构成兼营行为;若未分别核算,则按最高税率计征

新规定(此后): 适用范围扩大,凡涉及多种税率并具主次关系的交易均视为混合销售。整项交易按主营活动的税率计征,不再区分货物与服务。

(4)进项税额抵扣

旧规定(此前): 餐饮、居民日常服务及娱乐服务不得抵扣

新规定(此后): 仅直接用于消费者不得抵扣。

(5)税目分类

旧规定(此前): 5 个类别: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新规定(此后): 4 个类别:劳务并入服务。

(6)长期资产抵扣

旧规定(此前): 混合用途资产可全额抵扣

新规定(此后):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的资产须逐年调整及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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